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净化空气用液态光催化剂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有清除作用的液态光催化剂,不适用于其他类型光催化剂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物采样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 photocatalyst for air purification
净化空气用光触媒
在光照射下,能够改善(或增强)空气中污染物降解(或分解)的化学反应速率,而本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物质。
3.2
光催化反应 photocatalytic reaction
在光催化剂作用下进行的化学反应。
3.3
光催化去除率 removal ration by photocatalysis
光照条件下,污染物经过光催化反应后浓度下降的百分数。
3.4
净化性能稳定性 performance stability of photocatalyst for air purification
光催化剂在高浓度污染物的环境中经长时间光照处理后,测得的光催化去除率与第一次试验时测得的光催化去除率的比值,用百分数表示。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质地均匀,无分层。
4.2 理化指标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检验项目 | 指 标 | ||
耐热耐寒a | 耐热 | (40±1)℃保持24丑,恢复至室温后无分离现象 | |
耐寒 | -5℃~-10℃保持24丑,恢复至室温后无分离现象 | ||
光催化性能 | 乙醛 | 去除率/% | ≥90 |
净化性能稳定性/% | ≥80 | ||
苯 | 去除率/% | ≥80 | |
净化性能稳定性/% | ≥80 | ||
补当样品有特殊储存要求时,耐热耐寒不适用。 |
5 试验方法
5.1 耐热耐寒
5.1.1 耐热
5.1.1.1 仪器
5.1.1.1.1 恒温培养箱:±1℃。
5.1.1.1.2 试管:?20mmx120mm
5.1.1.2 步骤
将试样分别倒入两支 20 mm×120m 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1)℃ 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5.1.2 耐寒
5.1.2.1 仪器
5.1.2.1.1 冰箱:温控精度 ±2℃。
5.1.2.1.2 试管:?20mmx120mm
5.1.2.2 步骤
将试样分别倒入两支Φ20mm×120 mm 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一-5℃~-10℃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5.2 光催化性能
按附录A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物以一次生产数量为一批,产物按批进行抽检。
6.2 检验分类
产物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 采样方式
每批产物随机按GB/T 6680规定的采样方法采样250mL,混匀后的样品一分为二,作为检验和备用样。
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物在分包出厂前均要进行出厂检验。
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外观、耐热、耐寒。
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6.5.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物检定和批量生产前;
——当工艺和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物质量时;
——正常情况下每年一次;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6 判定规则
经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应加倍抽取样品重新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定该批产物为不合格品。
7 标志、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产物的包装容器上应涂刷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物名称、商标、产物组分、产物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有效期、净含量、产物执行标准、适用范围。
7.1.2 每批出厂的产物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7.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曝晒,防止重压、摔撞及倒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7.3 贮存
产物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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