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通风和空调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706.1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45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13306 标牌
GB/T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 14295 空气过滤器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1087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GB 2155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JG 846 粉尘浓度测量仪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 air cleaner for ventilation system
对通风系统空气中的空气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装置。
3.2
空气污染物 air pollutants
空气中对人体或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包括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污染物。
3.3
可吸入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10μm) inhalable particulate matter(PM10)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
3.4
细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2.5μm) fine particulate matter(PM2.5)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
3.5
额定风量 rated air flow
在规定状态下,空气净化装置单位时间内设计处理的风量。
3.6
净化效率 cleaning efficiency
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下,对空气污染物的一次通过去除能力。即空气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之比。
3.7
初阻力 initial resistance
初始状态下,无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下运行时,空气净化装置的静压损失。
3.8
终阻力 final resistance
在额定风量下,空气净化装置由于捕集标准人工尘而使其阻力上升并达到的规定值。表征阻隔式无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性能的指标。
3.9
容尘量 dust holding capacity
在额定风量下,空气净化装置达到终阻力时所捕集的标准人工尘总质量。表征阻隔式无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性能的指标。
3.10
额定功率 rated power
初始状态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风压下工作时的输入功率。
3.11
净化能效 cleaning energy efficiency
有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在额定风量、风压下工作时,洁净通风量与额定功率之比。
注:洁净通风量为额定风量与净化效率的乘积。
4 分类与标记
4.1 分类
4.1.1 按作用对象分类
空气净化装置按作用对象分类,可分为颗粒物型、气态污染物型和微生物型,代号分别为KL、QT、WS。
4.1.2 按净化效率分类
4.1.2.1 按空气净化装置对颗粒物的净化效率分类,可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A级最高。
4.1.2.2 按空气净化装置对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分类,可分为A级、B级和C级,A级最高。
4.1.2.3 按空气净化装置对微生物的净化效率分类,可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A级最高。
4.1.3 按有无风机分类
空气净化装置按有无自带风机分类,可分为无动力型和有动力型,代号分别为WD和YD。
4.2 标记
空气净化装置的标记方式如下:
示例1:
净化效率A级,额定风量为1500 m3/丑的无动力型颗粒物型空气净化装置,其标记为:罢碍闯-(碍尝-础)-1500-奥顿。
示例2:
净化效率B级,额定风量为1000 m3/丑的有动力型气态污染物型空气净化装置,其标记为:罢碍闯-(蚕罢-叠)-1000-驰顿。
示例3:
颗粒物净化效率A级,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B级,微生物净化效率C级,额定风量1500 m3/丑的无动力型复合型空气净化装置,其标记为:罢碍闯-(碍尝-础/蚕罢-叠/奥厂-颁)-1500-奥顿。
5 一般要求
5.1 基本规定
5.1.1 空气净化装置单相额定电压不应大于250 V,三相额定电压不应大于480 V,额定频率应为50 Hz。
5.1.2 空气净化装置应设置断电保护措施,保证在打开装置进行维修或维护时,其内部装置能够断电。
5.1.3 空气净化装置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 4706.1的有关规定。
5.1.4 空气净化装置环保及防火性能应符合所应用环境的要求。
5.2 材料
空气净化装置中采用的滤料、粘结剂、密封胶、密封垫、防护网和边框等材料应符合GB/T 14295和GB/T 13554的有关规定。
5.3 结构
5.3.1 框架或支撑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能承受安装、运行和维修时所需重量和压力。
5.3.2 框架与装置模块之间、模块与模块之间应密封。
5.3.3 空气净化装置的可清洁、可更换部件应拆装方便。
6 要求
6.1 外观
6.1.1 空气净化装置表面应光洁平整,无划痕、锈斑、压痕和损伤。
6.1.2 喷涂层应均匀,无流痕、气泡和剥落现象。
6.1.3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滤料、分隔物、防护网等部件不应变形,密封垫不应松脱。
6.1.4 框架、支撑体等材料不应凹凸、扭曲或破损,外形应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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