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茶的产物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L.)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摊青、杀青、揉捻(做形)、闷黄、干燥、精制或蒸压成型的特定工艺制成的黄茶产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T 30766 茶叶分类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对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和GB/T 30766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物分类
根据鲜叶原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产物分为芽型(单芽或一芽一叶初展)、芽叶型(一芽一叶、一芽二叶初展)、多叶型(一芽多叶和对夹叶)和紧压型(采用上述原料经蒸压成型)四种。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具有黄茶的色、香、味,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5.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品质要求
种类 | 项目 | |||||||
外形 | 内质 | |||||||
形状 | 整碎 | 净度 | 色泽 | 香气 | 滋味 | 汤色 | 叶底 | |
芽型 | 针形或雀舌形 | 匀齐 | 净 | 嫩黄 | 清鲜 | 鲜醇回甘 | 杏黄明亮 | 肥嫩黄亮 |
芽叶型 | 条形或扁形或 兰花形 | 较匀齐 | 净 | 黄青 | 清高 | 醇厚回甘 | 黄明亮 | 柔嫩黄亮 |
多叶型 | 卷略松 | 尚匀 | 有茎梗 | 黄褐 | 纯正、有 锅巴香 | 醇和 | 深黄明亮 | 尚软黄尚亮 有茎梗 |
紧压型 | 规整 | 紧实 | - | 褐黄 | 醇正 | 醇和 | 深黄 | 尚匀 |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
芽型 | 芽叶型 | 多叶型 | 紧压型 | |
水分/(g/100g) ≤ | 6.5 | 7.0 | 9.0 | |
总灰分/(g/100g) ≤ | 7.0 | 7.5 | ||
碎茶和粉末(质量分数)/% ≤ | 2.0 | 3.0 | 6.0 | -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 32.0 |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按GB5009.4的规定执行。
6.2.4 碎茶和粉末按GB/T8311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物为一个批次,同批产物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物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物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物均判为不合格产物。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物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物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对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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