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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防火和疏散设计要求

发布时间:2022-05-22 17:43人气:

一、一般规定

      1 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不宜采用内墙承重体系。

      2 洁净厂房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符合保温、隔热、防火、防 潮、少产尘等要求。

      3 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厂房变形 缝不宜穿越洁净区。

      4 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地沟等。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其形 式、尺寸和构造应符合风道、管线的安装、检修和防火要求。

      5 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的平面布局和 构造处理,应避免人流、物流运输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 的影响。

二、防火和疏散

      1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洁净厂房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 生产类别为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为单层厂房,其防 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m2,多层厂房宜为 2000m2。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洁净室的顶棚、壁板及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 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 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5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 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111,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穿隔墙或 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6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 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7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1个:

      (1)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洁净生产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2)对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68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

      8  安全出入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 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 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 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10 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其门窗洞口间距大于80 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 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11 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 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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