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气流流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流流型应满足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空气洁净度为础级时,气流应采用单向流流型。
(2)空气洁净度为叠级、颁级、顿级时,气流应采用非单向流流型。非单向流气流流型应减少涡流区。
在混合气流的医药洁净室内,气流流向应从该空间洁净度较高一端流向略低一端。
(3)医药洁净室气流分布应均匀。气流流速应满足生产工艺、空气洁净度级别和人体卫生的要求。
2. 医药洁净室气流的送风、回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药洁净室气流的送风、回风方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药洁净室气流的送风、回风方式
医药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级别 | 气流流型 | 送风、回风方式 |
础级 | 单向流 | 水平、垂直 |
叠级 | 非单向流 | 顶送下侧回、上侧送下侧回 |
颁级 | 非单向流 | 顶送下侧回、上侧送下侧回 |
顿级 | 非单向流 | 顶送下侧回、上侧送下侧回、顶送顶回 |
注:上侧送下侧回仅适用于在高大房间顶送下侧何不能满足送风要求时。
(2)散发粉尘或有害物质的医药洁净室不应采用走廊回风,且不宜采用顶部回风。
3. 医药洁净室内各种设施的布置,除应满足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向流区域内不宜布置洁净工作台,在非单向流医药洁净室内设置单向流洁净工作台时,其位置宜远离回风口;
(2)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附近应设置排风口;
(3)有局部排风装置或需排风的工艺设备,宜布置在医药洁净室下风侧;
(4)有发热量大的设备时,应有减少热气流对气流分布影响的措施;
(5)余压阀宜设置在洁净空气流的下风侧。
4. 医药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各项计算所得的最大值:
(1)维持洁净度级别要求所需的送风量。送风量根据室内产生的微粒数计算确定。
(2)维持洁净度级别所需的“恢复时间”确定的送风量。
(3)根据室内热湿负荷计算确定的送风量。
(4)向医药洁净室内供给的新鲜空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