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菌浓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细菌浓度宜在其他项目检测完毕,对全室表而进行常规消毒之后进行。不得进行空气消毒。
2. 当送风口集中布置时,应对手术区和周边区分别检测,当送风口分散布置时,应全室统一检测。
3. 当采用浮游法测定浮游菌浓度时,细菌浓度测点数应和被测区域的含尘浓度测点点数相同,且宜在同一位置上。每次采样应满足表13.3.18-1规定的最小采样量的要求,每次采样时间不应超过30min。
表13.3.18-1 浮游菌最小采样量
被测区域洁净度级别 |
每点最小采样量(尝) |
5级 |
1 (1000) |
6级 |
0.3 (300) |
7级 |
0.2 (200) |
8级 |
0.1 (100) |
8. 5级 |
0.1 (100) |
4. 当用沉降法测定沉降菌浓度时,细菌浓度测点数应和被测区域含尘浓度测点数相同,同时应满足表13.3.18-2规定的最少培养皿数的要求。
表13.3.18-2 沉降菌最小培养皿数
被测区域洁净度级别 |
每区最少培养皿数,培养皿直径 90mm(Φ90),以沉降 30min 计 |
5级 |
13 |
6级 |
4 |
7级 |
3 |
8级 |
2 |
8.5级 |
2 |
注:如沉降时间适当延长,则最少培界皿数可以按比例减少,但不得少于含尘浓度的最少测点数。采样时间略低于或高于30尘颈苍时,可进行换算。
5. 采样点可布置在地面上或不高于地面0.8m的任意高度上。
6. 细菌浓度检测方法,应有2次空白对照“第1次应对用于检测的培养皿或培养基条做对比试验,每批一个对照皿。第2次是在检测时,应每室或每区1个对照皿,对操作过程做对照试验:模拟操作过程,但培养皿或培养基条打开后应又立即封盖。 两次对照结果都应为阴性。整个操作应符合无菌操作的要求。采样后的培养基条或培养皿,应置于37℃条件下培养24h,然后计数生长的菌落数。菌落数的平均值均应四舍五人进位到小数点后1位。
7. 当某个皿菌落数太大受到质疑时,应重测;当结果仍很大时,应以两次均值为准;当结果很小时,可再重测或分析判定。
8. 布皿和收皿的检测人员应遵守无菌操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