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前处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漆前处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及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93 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
GB 2494 普通磨具 安全规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T 3805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6514-2008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94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T 14441-2008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
GB 1444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B/T 7992 普通磨具 外观、尺寸和形位公差 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41-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涂漆前处理工艺 pretreatment process of painting
涂装作业中涂料施工前的整个工艺过程,包括工件的除锈、除油、化学预处理、除尘和除旧漆等工序。可分喷、抛丸及风动工具砂磨等的机械前处理;脱脂、酸洗、中和、表调、磷化、钝化、阳极氧化、硅烷化、清洗等工序的化学前处理及有机溶剂处理。
3.2
前处理作业场所 location of pretreatment operation
为前处理作业专门设置的场地和特定的周围空间。
3.3
前处理区 pretreatment area
由于前处理作业而存在危险量的易燃和可燃性蒸气、各类化学物质的雾、粉尘或积聚可燃性、腐蚀性残存物的区域。
4 涂漆前处理区范围
4.1 涂漆前处理区一般应包括以下范围:
a)机械喷、抛丸室体内部及与其相连的弹丸收集、提升、除尘系统;
b)化学前处理各工艺槽、流水线上联合清洗机封闭的内部空间及相连的排风系统;
c)有机溶剂清洗槽、高压清洗、超声波清洗槽、气相清洗装置、静电除尘装置及相连的排风系统。
4.2 除4.1外,涂漆前处理作业尚存在有危险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气、腐蚀性液体和气体等的区域,也应划入涂漆前处理区范围。
5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
5.1 一般要求
5.1.1 涂漆前处理作业应在前处理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前处理区内进行。
5.1.2 除特大型构件外,一般不应在露天设置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如需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3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并应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机加工、冲焊、装配等工序相分隔。
5.1.4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布置在单层或多层建筑物的靠近外墙一侧。
5.1.5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分别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场所的防火,均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6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吸烟和引入火种,作业过程中不应有电瓶车、汽车和金属轮推车进入。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的工作服和防静电的工作鞋。
5.1.7 化学前处理的作业场所,地坪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且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不渗水积水。废水应排向废水处理系统。对采用浸渍式酸洗工艺的,其建筑物的内墙、立柱、屋架及屋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5.1.8 与高压喷射清洗装置配套的泵、配件及管路系统和喷丸除锈(或除旧漆)装置的筒体及橡胶软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耐压性能试验和密封性能试验。
5.1.9 涂漆前处理作业用的手持照明灯具,应符合GB/T 3805的有关规定。
5.1.10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值应符合GB 6514-2008中5.1.2.2的规定;冬季根据生产需要和机械排风状况在封闭的手工作业区域相应采取局部采暖,以保持作业区环境温度不低于12℃。
5.1.11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GB 6514-2008中5.1.2.1的规定。
5.1.12 机械法除锈或清除旧漆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作业人员呼吸区域空气中总含尘量应小于8 mg/m3。
5.1.13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为2级。
5.1.14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不断水的事故应急冲洗用水设备。
5.1.15 机械前处理除锈应限制使用干喷砂,应用喷丸和抛丸等工艺。
5.1.16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不应使用苯。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漆作业中不应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等有毒和低闪点物质。
5.1.17 涂漆前处理车间(工段)的化学药品存放量不应超过两个工作班制的消耗用量。药品储存柜应靠近使用点。
5.1.18 涂漆前处理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当进行人工喷丸操作时应穿戴封闭型橡胶防护服和供氧面具。
5.1.19 化学前处理作业中产生的浸洗水、喷淋水、各类化学废液的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有关规定。
5.1.20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5.1.21 涂漆前处理工艺过程中所用的风机、水泵、电机等噪声源部件及风管、水管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涂漆前处理场所噪声应符合GB 6514-2008中5.1.2.6.2的有关规定。
5.1.22 用有机溶剂作业的涂漆前处理区内一般不应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时,应符合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1.23 采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前处理区,区域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
5.1.24 用有机溶剂清洗并有良好通风的封闭或半封闭的涂漆前处理工艺装置内为1区,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
5.1.25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工作位置周围15m内,用风动工具除锈作业位置周围5m内,均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料。
5.1.26 使用有机溶剂的前处理作业场所不应使用火炉、电炉、燃气和燃油炉及其他明火加热设备。
5.1.27 使用有机溶剂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入口处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按GB 50140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其有效状态。
5.2 有机溶剂、气相除油
5.2.1 用可燃性有机溶剂除油时,应先卸下产物或部件上的蓄电池或其他电源装置,其作业场所应设有警示标牌,并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测量仪,定期检测。
5.2.2 气相除油清洗应在半封闭槽内进行,应有严格的防止清洗液蒸气逸出的措施;槽体内壁衬里材料应用不锈钢、陶瓷、阻燃型不饱和聚酯树脂纤维增强塑料及其他合适的材料。
5.2.3 气相除油清洗装置应具有清洗液的温度和液位的自动监控,以及冷凝器冷却水的供水监测装置,其中测温仪的分度值应不大于0.5℃。
5.3 机械前处理
5.3.1 机械除锈应优先选用抛丸和喷丸,实现工艺过程密闭化,改善劳动条件。
5.3.2 手工除锈用的钢刷、铲刀和铁锤等工具,作业前应检查可靠性。相邻操作人员的间距应大于1m。
5.3.3 凡离地2m及以上进行手工除锈的作业,应按GB/T 3608的要求执行。
5.3.4 除锈用手持式电动打磨工具应符合GB 3883.1的有关规定。
5.3.5 除锈用风动打磨或电动打磨工具,应按照所选用的磨片材料、钢丝抛轮限制其线速度。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试转,检验电动工具的可靠性,作业过程应经常检查磨具的材质损耗,超过限度不应使用。并符合GB2494的有关规定。操作人员应佩戴护目眼镜,相互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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