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GB/T 32719的本部分规定了花卷茶的术语和定义、产物与实物标准样、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部分适用于黑茶产物中的花卷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9833.1 紧压茶 第1部分:花砖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T 32719.1 黑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花卷茶 huajuan tea
以黑毛茶为原料,按照传统加工工艺,经过筛分、拣剔、半成品拼堆、汽蒸、装篓、压制、(日晒)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外形呈长圆柱体状以及经切割后形成的不同形状的小规格黑茶产物。
4 产物与实物标准样
4.1 产物分类
花卷茶按产物外形尺寸和净含量不同分为万两茶、五千两茶、千两茶、五百两茶、三百两茶、百两茶、十六两茶、十两茶等多种。产物的外观尺寸和净含量参见附录A。
4.2 实物标准样
花卷茶不分等级。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五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T 32719.1的规定。
5.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花卷茶感官品质要求
外形 | 汤色 | 香气 | 滋味 | 叶底 |
茶叶外形色泽黑褐,圆柱体形,压制紧密,无蜂窝巢状,茶叶紧结或有“金花” | 橙黄 | 纯正或带松烟香、菌花香 | 醇厚或微涩 | 深褐、尚软亮 |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花卷茶理化指标要求
项目 | 指标 |
水分(质量分数)/% ≤ | 15.0(计重水分为12.0)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 8.0 |
茶梗(质量分数)/% ≤ | 5.0(其中长于30尘尘的梗含量≤0.5)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 24.0 |
注:采用计重水分换算花卷茶的净含量。 |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GB/T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4 水浸出物按GB/T8305的规定执行。
6.2.5 茶梗按GB/T 9833.1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计算按GB/T9833.1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抽样以“批”为单位。在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物为一个批次,同批产物的品质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物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b)加工原料、设备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物质量时;
c)停产三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物均判为不合格产物。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物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产物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物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产物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8.5 保质期
在符合8.2~8.4规定的条件下,产物可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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