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GB/T 32719的本部分规定了湘尖茶的术语和定义、等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部分适用于黑茶产物中的湘尖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 9833.1 紧压茶 第1部分:花砖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T 32719.1 黑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湘尖茶 xiangjian tea
以安化黑毛茶为原料,经过筛分、复火烘焙、拣剔、半成品拼配、汽蒸、装篓、压制成型、打汽针、凉置通风干燥、成品包装等工艺过程制成的安化黑茶产物。
4 产物等级和实物样
4.1 产物等级
4.1.1 天尖(湘尖1号)是以特、一级安化黑毛茶为主要原料,按湘尖茶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安化黑茶产物。
4.1.2 贡尖(湘尖2号)是以二级安化黑毛茶为主要原料,按湘尖茶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安化黑茶产物。
4.1.3 生尖(湘尖3号)是以三级安化黑毛茶为主要原料,按湘尖茶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安化黑茶产物。
4.2 实物标准样
湘尖茶各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五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T 32719.1的规定。
5.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湘尖茶感官品质要求
等级 | 外形 | 汤色 | 香气 | 滋味 | 叶底 |
天尖 | 团块状,有一定的结构力,解散团块后茶条紧结,扁直,乌黑油润 | 橙黄 | 纯浓或 带松烟香 | 浓厚 | 黄褐夹带棕褐,叶张较完整,尚嫩匀 |
贡尖 | 团块状,有一定的结构力,解散团块后茶条紧实,扁直,油黑带褐 | 橙黄 | 纯尚浓或带松烟香 | 醇厚 | 棕褐,叶张较完整 |
生尖 | 团块状,有一定的结构力,解散团块后茶条粗壮尚紧,呈泥鳅条状,黑褐 | 橙黄 | 纯正或 带松烟香 | 醇和 | 黑褐,叶宽大较肥厚 |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湘尖茶理化指标要求
项目 | 天尖 | 贡尖 | 生尖 |
水分(质量分数)/%≤ | 14.0(计重水分12) |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7.5 | 7.5 | 8.0 |
含梗量(质量分数)/%≤ | 5.0(其中长于30尘尘的茶梗不得超过0.1%) | 6.0(其中长于30尘尘的茶梗不得超过0.5%) | 10.0(其中长于30尘尘的茶梗不得超过1.0%)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26.0 | 24.0 | 22.0 |
注:采用计重水分换算湘尖茶的净含量。 |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4 茶梗按GB/T 9833.1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计算按GB/T9833.1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抽样以“批”为单位。在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物为一个批次,同批产物的品质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物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茶梗、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b)加工原料、设备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物质量时;
c)停产三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物均判为不合格产物。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物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产物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产物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产物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8.5 保质期
在符合8.2~8.4规定的条件下,产物可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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