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紧压白茶的定义、分类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茶为原料,经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9833.1-2013 紧压茶 第1部分:花砖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紧压白茶 compressed white tea
以白茶(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寿眉)为原料,经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物。
4 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4.1 紧压白茶根据原料要求的不同,分为紧压白毫银针、紧压白牡丹、紧压贡眉和紧压寿眉四种产物。
4.2 每种产物均不分等级,实物标准样为每种产物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五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无劣变。
5.1.2 不含有非茶类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5.2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紧压白茶感官品质要求
产物 | 外形 | 内质 | |||
香气 | 滋味 | 汤色 | 叶底 | ||
紧压白毫银针 | 外形端正匀称、松紧适度,表面平整、无脱层、不洒面;色泽灰白,显毫 | 清纯、毫香显 | 浓醇、毫味显 | 杏黄明亮 | 肥厚软嫩 |
紧压白牡丹 | 外形端正匀称、松紧适度,表面较平整、无脱层、不洒面;色泽灰绿或灰黄,带毫 | 浓纯、有毫香 | 醇厚、有毫味 | 橙黄明亮 | 软嫩 |
紧压贡眉 | 外形端正匀称、松紧适度,表面较平整;色泽灰黄夹红 | 浓纯 | 浓厚 | 深黄或微红 | 软尚嫩、带红张 |
紧压寿眉 | 外形端正匀称、松紧适度,表面较平整;色泽灰褐 | 浓、稍粗 | 厚、稍粗 | 深黄或泛红 | 略粗、有破张、带泛红叶 |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紧压白毫银针 | 紧压白牡丹 | 紧压贡眉 | 紧压寿眉 |
水分(质量分数)/% | ≤8.5 |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6.5 | ≤7.0 | ||
茶梗(质量分数)/% | 不得检出 | ≤2.0 | ≤4.0 |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36.0 | ≥34.0 | ≥32.0 | |
注:茶梗指木质化的茶树麻梗、红梗、白梗,不包括节间嫩茎。 |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检验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4 茶梗检验按GB/T 9833.1-2013附录A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物为一个批次,同批产物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物均应做到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茶梗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物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时,应按第5章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物均判为不合格产物。
7.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物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标志
产物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如需看标准全文,请到相关授权网站购买标准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