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洁净厂房通信与安全保护装置设计要求如下:
1.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通信设施,通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室(区)内应设置内外联系的通信设施。每个工序宜设置有线语音插座;
(2)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无线通信系统,不得对电子产物生产设备造成干扰;
(3) 数据通信装置应根据管理及电子产物生产工艺的需要设置;
(4) 通信线路宜采用综合布线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间不应设在洁净室(区)内。
2. 洁净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当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大建筑面积允许值时,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3. 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室不应设在洁净室(区)内。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并应在下列场所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1) 洁净室(区)的入口处;
(2) 应急处理中心;
(3) 中央控制室;
(4) 特种气体管理室。
4. 洁净厂房内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应设置智能型探测器;
(2) 当洁净厂房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或顶部安装点式探测器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设计要求时,在洁净室(区)内净化空调系统混入新风前的回风气流中应设置灵敏度严于0.01% obs/m的早期烟雾报警探测器;
(3) 硅烷储存、分配间(区),应设置红外线-紫外线火焰探测器;
(4) 洁净生产区、走道和技术夹层(不包括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5. 洁净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洁净室(区)火灾报警应进行核实,当确认火灾后,在消防控制室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手动控制:
(1) 关闭有关部位的电动防火阀,停止相应的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机、排风机和新风机,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2) 启动排烟风机,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3)在消防控制室或低压配电室,手动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6. 洁净厂房内下列场所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1)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储存分配间(区);
(2)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气瓶柜和分配阀门箱内;
(3) 工艺设备的气体分配箱和排风管内。
7. 洁净厂房内气体报警装置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
(2) 应自动关闭相关部位的进气阀;
(3) 应自动关闭相关部位的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消防控制室和气体控制室。应自动启动泄漏现场的声光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
8. 洁净厂房内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值应为其爆炸下限值或允许浓度值的20%。
9. 洁净厂房设置的事故应急广播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洁净室(区)内应采用不影响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扬声器。
10. 洁净厂房内的安全保护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
11. 洁净室(区)火灾报警、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缆,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2. 洁净厂房内的各类安全保护系统均应可靠接地,系统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