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优特级竹笋罐头的术语和定义、产物分类及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不同品种、不同径级、不同季节的鲜竹笋、竹笋干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预处理、装罐、调味或不调味、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竹笋罐藏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 有机产物 生产、加工、标示与管理体系要求 附录E(规范性附录)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它物质
QB/T 1406 竹笋罐头
NY/T 5233 无公害食品 竹笋干生产技术规程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术语和定义
QB/T 1406中3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NY/T5233中3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产物分类及代号
QB/T 1406中4确立的产物分类及代号适用于本标准。
5 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鲜竹笋
应采用新鲜良好、质嫩、笋体完整的可食用竹笋。无腐败、霉烂变质和病虫害。
5.1.2 竹笋干
应符合NY/T 5233的要求。
5.1.3 食用盐
应符合GB5461的要求。
5.1.4 水
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1.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5.1.6 其它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和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3 理化指标
5.3.1净含量
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每批产物平均净含量不低于标示值。
5.3.2 固形物含量
5.3.2.1 优级品不应低于55%;合格品不应低于50%。
5.3.2.2 每批产物的平均固形物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
5.3.3 pH
5.3.3.1 自然发酵的竹笋罐头产物的pH不应高于4.0。
5.3.3.2 酸化竹笋罐头产物的pH为4.0~4.6。
5.3.3.3 低酸竹笋罐头产物的pH不应低于4.6。
5.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相关条款的要求。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GB/T 19630附录E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2 净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3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4 pH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5 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6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应符合QB/T 1006的规定。其中,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pH、微生物指标为出厂检验项目。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QB/T 4631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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